安徽加快推进BIPV建设,明确建筑安装光伏面积比例,建设不合规不得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
2024-12-09 09:17
建筑光伏设施建设不合规不得竣工验收
《方案》明确将推动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同步建设光伏设施。各地要按照“同步实施、应建尽建”原则,明确本地区项目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要求,鼓励指导各类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光伏设施。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节能审查管理中,率先落实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要求;各类建筑光伏项目按规定纳入用地清单;设计、图审单位应按有关标准加强建筑光伏项目一体化设计和图审,确保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验收,建筑光伏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筑光伏设施纳入主体工程,由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管。
既有建筑加装光伏设施,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出具建筑结构安全性复核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电力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管理;电力工程设施建设监管部门负责既有建筑加装光伏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同时优化建筑光伏并网接入,加大电网升级改造,推进新型储能建设,提升系统消纳能力,将建筑光伏发电纳入新能源消纳总体规模,服务并网接入。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地区负荷水平、电力系统承载能力、消纳情况统筹项目实施。国网电力企业应提供一站式并网服务,同步开展建筑供电、光伏并网受理。建筑光伏项目未进行消防审验、备案、竣工验收的,不得并网。
建设单位应具备专业运维能力,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运维企业承担建筑光伏设施的运行维护。物业企业等应配合运维企业,定期开展设备设施检查。电力工程设施建设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光伏运维企业的指导,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探索站房式储能技术和储能新产品
在建筑光伏一体化开发领域拓展新型储能应用场景,安徽省将支持地方、项目单位结合实际建设或租赁对应关键节点的储能设施,探索站房式储能技术应用,提升光伏发电并网友好性和容量支撑能力。推进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建筑、公益性建筑应用蓄冷、蓄热等储能技术,探索储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示范应用。鼓励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建筑光伏,按照自建用户侧储能或集中共享(租赁)模式配置电网侧集中储能设施以提升消纳水平。鼓励电网侧、电源侧新型储能通过租赁容量、参与电力市场等方式疏导成本,用户侧新型储能利用峰谷价差降低用电成本。
与此同时,安徽省还将强化建筑光伏关键技术研发,指导培育2-3家建材型建筑光伏产品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加强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加大建筑光伏储能领域的高层次科技人才、高层次创业团队招引力度,提升建筑光伏研发能力。支持建筑光伏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等科研机构,开展建材型建筑光伏技术产品、高效相变蓄冷蓄热、分布式储能与共享储能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薄膜电池组件降本增效,加快钙钛矿、晶体硅-钙钛矿叠层、钙钛矿-钙钛矿叠层等新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突破。支持微电网、虚拟电厂等关键技术协同创新。研究搭建全省建筑光伏一体化监管平台,制定完善光伏建筑材料产品标准,推进光伏组件模数与建筑模数协同,破解建筑光伏的材料、结构与消防安全、防水、美观、发电效率、数智化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难题。
另外,围绕建筑光伏和储能产品,培育一批具有创新引领力、市场主导力、产业链带动力的重点企业;支持企业针对建筑细分市场、特定场景,重点打造一批采用TOPcon电池、HJT电池、薄膜电池、钙钛矿及叠层电池以及电化学储能、相变储能等技术路线的新型建筑光伏和储能产品。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资讯
2026-09-08
2026-09-08
2026-09-08
2026-09-07